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2民初154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中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卫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经四路004号9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合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娟,女,该公司行政经理。
原告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豫0302民初154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建达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玲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山艺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