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3民初427号
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宝马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晓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利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经四路****楼****。
法定代表人:高合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玲,该公司行政专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领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计1857元,由原告鹤壁海汇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淑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贾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