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2583号之三
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锦屏镇山底村。
法定代表人:常武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凯,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妤,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经四路004号9号楼1单元202室。
法定代表人:高合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骥,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29日,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昶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43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5363元由原告洛阳芙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樊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