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京0115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山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鑫,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委托代理人龙潭,男,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员。
被执行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13号3幢3号,经营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黑垡村北星月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英。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2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0年11月12日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陆续接到陈金余等50人投诉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资问题,于2020年12月14日对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调查询问书。因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照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职工名册、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职工工资单、2020年4月至2020年11月职工考勤等材料,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21年2月2日对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期限内,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进行改正,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 000元的行政处罚。因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40 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调查询问书及送达材料,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送达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材料,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保障监察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材料,催告书及送达材料等。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2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京兴人社劳监罚字[2021]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20 000元及加处罚款20 000元。
审  判  长   贺 维
审  判  员   王玉红
审  判  员   杨
二○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雨曦
书记员 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