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26号
申请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黄厂铺村。
法定代表人:赵晋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鸿强,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娟,女,汉族,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13号3幢3号。
法定代表人:王会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弘盛基业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大黑垡村北星月路甲1号。
法定代表人:邹卓熹,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盛基业养殖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保全。申请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弘盛基业养殖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34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恒安外加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赵玉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