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执784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源科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北京鑫源科创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11诉前调书109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定期限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冻结止日2023年10月21日、10月24日,余额不足;查封被执行人名下XXX、XXXX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止日2024年11月14日,暂未实际控制车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20650元不包含利息。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一个月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