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66428号 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西白塔村村民委员会西南2公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乃干屯村主席像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浩森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中兴京喜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媛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底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