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1298号
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江景美墅****。
法定代表人:庞乃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昌,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鲁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计怀村枯卜组div>
法定代表人:张方耐。
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鲁临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8元,由原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民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唐雅婷
书 记 员 梁珍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