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381民初388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A区江景美墅西2栋A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MA5MX6RM46。

法定代表人:庞乃铭。

原告***与被告**、广西天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宝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谢明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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