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7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李怡,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贺宁,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2859号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50 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邮件被退回。经网络统查,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开户,但余额不足,本院已将该账户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贺宁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2859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格林雷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北京利铭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欠款150 0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振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晁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