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2285号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安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欢喜岭土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E8X1W2G。
经营者:**,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傅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傅鹏,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傅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2.62元(已减半),由原告安顺市西秀区鸿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况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曾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