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169号
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梁柱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锐宁,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睿,女,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负责人:黄方建。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傅鹏。
本院审理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417.36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2417.36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322417.36元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2133元,由申请人***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熙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葛鑫
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