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244号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新房组209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RNX458。
法定代表人:陈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礼、刘媛,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黄方建。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计4512元,由***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盛雕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