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城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1244号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定县穿洞街道金马新村新房组209省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GRNX458。
法定代表人:陈玄,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礼、刘媛,贵州联通(平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黄方建。
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城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计4512元,由***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盛雕
[院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冯建立
书记员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