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685号
申请人:**,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松、游海,四川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黄建方。
本院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90000元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9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  盛  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冯  建  立
书 记 员 云晓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