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翅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顺市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321号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安顺市**区华西办欢喜岭土地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402MA6E8X1W2G。
经营者:陈新,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炳,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2号附104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912594715。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龚太志,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太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59.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顺市*****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