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97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9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76年9月21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女,汉族,生于1959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四川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玖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吉泰三路8号1栋1单元6层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MGE2E。
法定代表人:周星宏,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罗正明,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6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诉被告四川玖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罗正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第三人罗正明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第三人罗正明撤诉。
审判员 舒孝焰
二O二一四月一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