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某某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425民初2609号 原告:宁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MA76CNX89E。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574898382E。 法定代表人:**1,任董事长。 被告:宁夏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彭阳县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3178893463。 负责人:**2。 原告宁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与被告宁夏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公司)、宁夏浙商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彭阳县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二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瑞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浙商二分公司支付348208.49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所有款项付清之日;2.浙商公司对浙商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浙商二分公司在彭阳县浙商国际商业广场改造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将一楼至二楼的天花板开洞加楼梯,没有进行安全防护措施。同一时间内******的彭阳县中小企业电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二楼施工。2020年9月24日,由于浙商二分公司没有进行安全防护导致***瑞公司招用的工人***从楼梯掉落摔伤造成工伤,经过仲裁和诉讼程序,***瑞公司向***支付赔偿款348208.49元。由于浙商二分公司没有进行安全防护导致***掉落摔伤,其行为构成侵权,导致***瑞公司向***赔偿,给***瑞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浙商二分公司系浙商公司分公司,浙商公司应就浙商二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本案中,***瑞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无权起诉要求浙商公司、浙商二分公司向其支付,其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主体。因此,***瑞公司的起诉应当依法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宁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3元,退还原告宁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宽富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受** 书 记 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