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4098号
原告:剡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
被告:***,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告: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剡某某与被告***、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剡某某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剡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剡某某撤回对被告***、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