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丰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源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179号
原告: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南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3840003P。
法定代表人:喻荣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锋,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石人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PBGF00。
法定代表人:陈朝耀。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白浪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178861211B。
法定代表人:杨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83元,减半收取14441.50元,由原告南昌晶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余永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一蕾
书记员李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