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4执29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0)京0114民初19408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1月21日该案执行立案。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对其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股权登记信息。本院已经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并对其适用了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本案查封执行人名下车辆由于并未实际控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4605元,已执行1108元,尚有153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薛恩同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慕寿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