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750号
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北京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99442.93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申请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地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9442.9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017元,由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方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