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3219号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

被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2265元,由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