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3219号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
被告:***,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保全费2265元,由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