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4035号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

被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