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4035号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
被告:***,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