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13323号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原告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二○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