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财保649号
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秋红,北京丹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银行账户存款349087.45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6615492020110108000002,保险金额349087.4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9087.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杜春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商游丽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