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财保641号

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楼自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韩九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 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担保书(保单号:6615492020110108000001;保险金额:125 555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北海伟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5 55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