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600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L0A0F。
法定代表人:孙笳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合江县车辋镇人民政府,地,地址:四川省合江县车辋镇河滨路**,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744657099G。
负责人:陈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庆,男,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合江县车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1680.5元,保全费1285元,合计2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益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