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华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绵阳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1600号

原告:**,男,生于1992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邦君,四川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704MA624L0A0F。

法定代表人:孙笳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贤能,合江县先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男,生于1959年6月11日,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告:合江县车辋镇人民政府,地,地址:四川省合江县车辋镇河滨路**,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2744657099G。

负责人:陈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元庆,男,生于1986年8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绵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合江县车辋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1元,减半收取1680.5元,保全费1285元,合计29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益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夏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