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647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下乡村检头岭。
法定代表人:许冬娣。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林园,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太阳山脚建设北路2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赖文彬。
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阳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483元,财产保全费3098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江丰泽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管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