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505行初46号
原告季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风临。
被告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开发区大同路19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浒墅关经济开发区征地动迁办公室主任。
第三人苏州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装饰城1幢B19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季建军与被告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苏州慧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管理一案中,原告季建军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建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建军撤回对被告苏州浒墅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建军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