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

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与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附**(新宏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鞠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太原南路**天领国际大厦******iv>

法定代表人:纪文迪,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60565.5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760565.5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4日、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4日、2020年11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价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3.本院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予以查封。

4.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依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2020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得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马卫国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