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执3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鞠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泽玮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合上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国南。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合上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29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1754.92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11754.9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0年10月10日立案执行。
2、2020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4执3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李国华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O 二 O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