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6民初841号
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新宏信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鞠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代军,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凤凰山街353号亚欧贸易中心1号商务综合楼1-02(跃)。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景亦,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润联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905,558.94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6,427.79元),由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6,402.7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
审判员 张雪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关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