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7101财保33号
申请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139号附18号(新宏信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鞠寿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玲,水磨沟区泽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纬三路163号经营基地3号楼。
主要责任人:丰志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账号为×××名下1067041.64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1067041.6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属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建房建设指挥部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账号为×××名下存款1067041.64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新疆三信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尼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阿依古再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