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

***申请***、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苏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4执1352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郑州市。
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所在地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被执行人:苏向阳,所在地河南省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苏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管民初字第02658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苏向阳存款本金78789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苏向阳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鲁倩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