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

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6民初2804号
原告: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安彩嘉园A1号楼1单元9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