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辉腾电梯有限公司

***腾电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26民初3502号
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中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安彩嘉园**楼******,法定代表人石灿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常文初(实习),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普、常文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于2019年12月经原被告协商,就滑县祥泰苑小区19号楼1单元加装电梯一事签订一份观光电梯钢结构制作及安装的承包合同,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1万元用于电梯基坑制作等,电梯基坑工作干完后原告再给付被告4万元用于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完工后原告再给付被告5万元用于钢化玻璃采购及安装,项目完工后原告再给付2万元;待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原告支付尾款5000元;另外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得进行转包,否则原告按实际工作量的80%结算,余款不再支付。现原告已经按照约定支付被告共计10万元工程款,被告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钢化玻璃安装工作,尚剩余部分玻璃安装工程未完工以及存在安装不当需要调换的情形,如今被告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并已经停工数日,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并且原告发现被告对该承包项目有私自转包的行为。现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观光电梯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工程款1.6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被告***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份,原被告签订一份《观光电梯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甲方为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乙方为被告***,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滑县新区祥泰苑小区19号楼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相关事宜;并约定该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余款不再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合同价款人民币12.5万元;被告组织人员进行施工,期间,原告共计支付被告工程款99800元;被告在施工期间将部分工程转包浚县钢结构小张进行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及施工情况发生矛盾,告未能完成施工;2020年5月20日,原告公司与案外人张国生签订承包协议,将该工程被告未完成部分承包该案外人张国生完成,共计支付工程款1192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承包合同、承包协议、转账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及原告的部分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观光电梯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承包的甲方滑县新区祥泰苑小区19号楼1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的观光电梯井道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等相关事宜,合同价款人民币12.5万元;并约定该工程承包后,不得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按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结算,余款不再支付,乙方不得有异议;被告未能完成施工,期间并将该工程私自转包他人施工,违背双方签订的合同,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合同价款1.6万元及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12.5万元,被告未完成施工部分,原告交由案外人完成施工,支出工程款11920元,按照总工程款12.5万元减去该11920元,被告完成的工程量可推定为113080元,按照原被告约定的80%计算工程价款,原告应支付被告工程款为90464元,被告认可原告已经支付工程款99800元,超出被告应得工程款部分有9336元,原告诉请被告返还该933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观光电梯钢结构制作及安装承包合同》;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工程款9336元。
驳回原告***腾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被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伟周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贺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