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程前红、程前凤、***与被告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苏0115民初10117号
原告程前红、程前凤、***与被告南京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南京华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致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前红及其与程前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濮承君,被告华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到庭参加诉讼。宏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程多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视为工伤,但其与被告华致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对原告程前红、程前凤、***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程前红、程前凤、***主张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宏亚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程多春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女程前凤、长子程前红。程多春自2011年11月起享受南京市江宁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程多春于2019年10月进入华致公司,被派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复建房项目担任保安。同年12月6日华致公司向程多春支付报酬2100元。2019年12月8日,程多春在门卫室昏迷不醒,随即被送入南京同仁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脑疝、蛛网膜下腔出血、全脑室铸型,次日出院后,于10时因脑出血死亡。 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丹阳派出所出具《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处警经过及结果载明:2020年5月13日14时31分许,程前红报警称其父亲去年12月份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西岗社区复建房工地看门,生病后去医院治疗死亡,要求工地赔偿,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我所建议程前红至丹阳司法所咨询赔偿数额后再行协商。 2020年7月20日,三原告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程多春与两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两被告支付其程多春的工亡待遇费用,仲裁委以申请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三原告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本院。审理中,三原告撤回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程多春的医疗费及工亡待遇费用的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程前红、程前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应收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戴小虎
书记员  金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