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民辖终13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现代华城科技广场**楼**1601-1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小雪,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原审被告:***,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上诉人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雪、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3民初78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上诉称,*小雪主张的是勘探项目而非建设项目,不应以不动产确定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小雪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本案应属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韩小雪提供的证据,涉案纠纷主要履行地在福建省南安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连小彬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