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71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组织机构代码:75497924-3。
法定代表人:谢坤地,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仁风工业区亚特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3565669-2。
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凤城镇河滨北路880号东城丽景独立式住宅C1。组织机构代码证:574713966。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与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4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泉州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两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2788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天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查无存款,暂无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当事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龙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黄全胜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