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

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与霞浦中泓水务有限公司、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1民初940号

原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现代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16层1601—1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中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霞浦县三沙镇陇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中泓水务有限公司、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