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921民初940号
原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现代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16层1601—16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浦中泓水务有限公司,住所霞浦县三沙镇陇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云顶中路2777号市政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与被告霞浦中泓水务有限公司、厦门嵩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