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780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现代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16层1601-1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56566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小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小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小雪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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