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83民初7805号
原告:***,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荣街现代华城科技广场1号楼16层1601-1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565669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3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泉成勘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小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小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小雪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一2一
一1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