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袁某与陈某、郑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440号
原告:袁某,男,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郑某,女,汉族,1971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江苏舜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海潮东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袁某诉被告陈某、郑某、江苏舜宇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