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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高邮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4财保15号
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06—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秦邮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高邮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海潮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申请人***,女,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人高邮市信诚工业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高邮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3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加多宝食品有限公司、高邮市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双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33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