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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12民初2059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陈行村运河公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艺涵,江苏韵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邮市海潮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冯宏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7067元(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47元、保全费4820元),由原告扬州市完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娇妮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宁
书 记 员 李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