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9530号
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康利社区伟力混凝土有限公司院内2号办公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NY9QXX。
法定代表人:姚永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4688531J。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维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