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595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
被告:连云港神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
原告***与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神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延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彦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