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2709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凝,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申请人:陈孝陆,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被申请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4688531J,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667385535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振兴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易高文。
被申请人: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350723Y,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
法定代表人:潘必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孝陆、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孝陆、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80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孝陆、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徐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