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403民初5119号
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田东街道康利社区成峰公司办公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NY9QXX。
法定代表人:姚永梅,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十字路口泉山国际大酒店1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9GRM6L。
法定代表人:汪鸿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州市高邮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4688531J。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经理。
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南市润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淮南恒升天鹅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金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