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国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执7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国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5491603,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被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74688531J,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国瑞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告知本院其已自行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21)沪仲案字第2986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汪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