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恢95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珠光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城厢东路与鼓楼东街交口西南侧新**19-101A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河西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4民初8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扬州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953398.13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执行银行存款、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前往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居住地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3年2月3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天津拓创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953398.13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4006.82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949391.31元,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通过约谈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自然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